另類投資基金或AIF是指在印度建立或註冊的任何基金,是私人集合的投資工具,它從成熟的投資者(印度或外國)收集資金,以便根據既定的投資政策為其投資者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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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投資基金或AIF是指在印度建立或註冊的任何基金,是私人集合的投資工具,它從成熟的投資者(印度或外國)收集資金,以便根據既定的投資政策為其投資者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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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已廢除的1996年SEBI(風險資本基金)條例註冊的風險投資基金(VCF),應繼續受該規定的監管,直到現有資金清盤為止,並且根據該規定不得啟動任何新的基金或計劃。 。
但是,現有的VCF可能會根據2012年SEBI(另類投資基金)條例尋求重新註冊,但須經其投資價值的三分之二的投資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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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F計劃(天使基金除外)的任何投資者不得超過1000名。 (請注意,如果AIF成立為公司,則應適用1956年《公司法》的規定)。如果是天使基金,任何計劃都不得有超過200名天使投資者。但是,AIF不能邀請公眾認購其單位,而只能通過私募從老練的投資者那裡籌集資金。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2012年SEBI(另類投資基金)條例第4(b),10(f)和19E(4) 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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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基金基金是一種投資策略,它持有其他投資基金的投資組合,而不是直接投資於股票,債券或其他證券。在另類投資基金(AIF)的背景下,基金基金是投資於另一個AIF的A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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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投資基金(AIF),採用多種或複雜的交易策略,並且可以利用槓桿效應,包括通過對上市或非上市衍生品進行投資。對沖基金,PIPE基金等各種類型的基金均註冊為III類A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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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第一類和第三類且不滿足日常運作要求且不承擔借款的替代投資基金(AIF),且在SEBI(替代投資基金)條例(2012年)中屬於第二類AIF 。
II類AIF註冊了各種類型的基金,例如房地產基金,私募股權基金,不良資產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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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投資基金(AIF)的第一類包括投資於初創企業,早期風險企業,社會風險企業,中小企業(SME),基礎設施或政府或監管機構認為具有社會或經濟意義的其他部門或領域的基金理想的。
它應包括風險投資基金,中小企業基金,社會風險基金,基礎設施基金和其他A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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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資者”是指擬投資天使基金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任何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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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商業借款(ECB)可以在自動路線下或在批准路線下進行。對於自動路線,由授權經銷商(AD)的I類銀行檢查案件。根據批准途徑,借款人必須通過AD將請求發送給印度儲備銀行(RBI)進行審查。儘管監管規定大體相似,但兩條途徑之間的一些差異包括借款額度,借款人的資格和允許的最終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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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外部商業借款(ECB)的最低平均到期期限(MAMP)為三年。但是,對於從外國股權持有人那裡籌集的歐洲央行並用於特定目的(如附件第2.1小節所述),MAMP為五年。同樣,對於由製造業部門提出的每財政年度最多3.5盧比的歐洲央行(已給予特殊分配),MAMP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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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以禮品方式將股份轉讓給印度境外居民的文件:
i)轉讓人(捐贈人)和受讓人(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
ii)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
iii)製作禮物的原因。
iv)如果政府標明了日期的證券,國庫券和債券,則由CA出具的有關該證券市場價值的證明。
v)如果是國內共同基金單位和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單位,則由發行人出具有關該證券淨資產值的證明。
vi)如果是股票和可轉換債券,則根據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的指南,或按照國際公認的定價原則,從特許會計師處獲得關於此類證券價值的證書,適用於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vii)來自有關印度公司的證明,證明擬以禮品形式從居民向非居民轉讓股票/可轉換債券不得違反公司適用的行業上限/外國直接投資限制,以及所提議的股票數量/非居民受讓人持有的可轉換債券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的5%。
viii)來自居民轉讓人的保證,將要轉移的擔保物價值連同轉讓人已經轉讓給作為禮物的任何擔保物,贈與印度境外居住的任何人,在一個財政年度內不超過50,000美元的盧比等值*。
ix)受贈人接受部分繳納的股份或認股權證的聲明,表明受贈人知道有關欠款催繳及其後果的責任。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鏈接附件3的合併外國直接投資政策的“第2節”。
* RBI的AP(DIR系列)2011年9月15日發出的第14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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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公司可以贊助發行ADR / GDR。在這種機制下,公司為居民股東提供了選擇將其股份還給公司的選擇,以便可以在這些股份的基礎上向國外發行ADR / GDR。 ADR / GDR發行的收益被匯回印度,並分配給以盧比計價的股票進行轉換的居民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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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印度的人出售股票需要下列文件:
(i)買賣雙方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正式簽署的同意書,註明轉讓的詳細信息,即要轉讓的股份數量,要轉讓股份的被投資公司的名稱以及股份的轉讓價格。如果沒有正式的銷售協議,則為此目的交換的信件可能會被記錄在案。
(ii)如果已由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簽署了同意書,則由賣方/買方簽署的授權書文件授權代理人購買/出售股票。
(iii)印度境外居民購入股份後投資對象公司的股權模式,顯示居民和非居民類別(即NRI / OCB /外國國民/法人非居民實體/ FII)的股權參與, FPI)及其由賣方/買方或他們的正式指定代理商從公司獲得的實繳資本的百分比,其中已規定了行業上限/限額。
(iv)表明特許會計師股份公允價值的證明。
(v)如果在聯交所進行買賣,則經紀人票據的副本。
(vi)買方保證其有資格根據外國直接投資政策購買股份/可轉換債券,並已遵守現行的行業限制和定價準則。
(vii)從FII /子帳戶進行的保證,即SEBI規定的單個FII /子帳戶上限沒有被違反,直到被註冊為FPI。
請參考綜合外國直接投資政策的附錄- 3日在“第1條”的第5.1節的鏈接以獲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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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需要印度儲備銀行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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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工具應在收到通過普通銀行渠道(包括託管賬戶)收到的匯款之日起180天內發行,或通過借記至非居民投資者的NRE / FCNR(B)賬戶的日期發出。如果在此時間內未發行資本工具,則應通過正常銀行渠道的匯出款項或通過記入NRE / FCNR(B)帳戶(視情況而定)的方式,立即將收到的款項退還給非居民投資者。是。根據《外匯管理法》,不遵守此規定將被視為違法,並會受到刑事處罰。在特殊情況下,印度儲備銀行可根據案情考慮退還自收到之日起超過180天的未償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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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部商業借款(ECB)部分或全部轉換為股權,則向印度儲備銀行(RBI)的報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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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股份轉讓,反之亦然,應使用FC-TRS表格(第4節)進行報告。 FC-TRS表格應在收到對價之日起60天內提交給AD I類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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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印度公司可以向在印度境外居住的其控股公司,合資公司或合資公司或全資海外子公司/子公司的僱員/董事或僱員/董事發行“僱員股票期權”和/或“股權股票”遵守《 2013年公司法》和《 1992年SEBI法》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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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項目可以通過銀行貸款,私募股權,公共認購,債務工具和政府債券等來源籌集資金。
如果您是初創企業或中小型企業,則可以在Startup India上註冊。您也可以在India Investment Grid上註冊,這是我們的可投資項目的存儲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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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金融部門自由化的一部分,銀行的所有與信貸有關的事宜,包括利息收取,均已由印度儲備銀行(RBI)放鬆管制,並受銀行自身的貸款政策約束。為了提高銀行確定預付款利率和貨幣政策傳導效率所採用的方法的透明度,自2016年4月1日起,要求銀行參照基於資金的貸款利率的邊際成本對所有預付款進行製裁(MCLR)。
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從基本利率/基準最優惠貸款利率(BPLR)轉換為MCLR的選擇,並且不應將其視為對現有設施的止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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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信貸流向微型和中小企業,並提高貸款機構的舒適度,應鼓勵由信譽良好的信貸評級機構對微型中小企業的信貸評級。建議銀行根據可獲得性以及適當的利率結構來考慮這些評級,具體取決於分配給借款MSME的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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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應在其與供應商之間約定的日期或之前以書面形式付款,如果沒有約定,則應在指定日期之前付款。買賣雙方之間的協議不得超過45天。如果買方未付款給供應商,則他應負責自指定之日或約定的日期起,按銀行利率的三倍向供應商支付每月餘息的複息。由儲備銀行通知。對於供應商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務,買方應負責支付上述利息。如有任何應付金額的爭議,應參考由各自州政府組成的微型和小型企業促進委員會。為了照顧大型公司借款人對中小企業的支付義務,已告知銀行,在製裁/續簽其大型公司借款人(即,從銀行系統獲得150萬美元及以上的營運資金限額的借款人)的信貸額度時,在總體限額內確定單獨的子限額,專門用於以現金或賬單方式滿足從MSE購買的付款義務。印度儲備銀行還建議銀行密切監控該子限額內的操作,尤其是參考其企業借款人對MSE單位的應繳會費,方法是定期確定其企業借款人對MSE供應商的應繳會費的範圍,並確保該公司通過使用如此創建的子限額中的可用餘額在“指定日期” /約定的日期之前償還此類會費。在這方面,有關印度儲備銀行的通知; 2000年10月16日發布的IECD / 5 / 08.12.01 / 2000-01(2003年5月30日重申,參見通告編號IECD.No.20 / 08.12.01 / 2002-03)可在RBI網站上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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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MUDRA計劃,符合條件的公司可以使用以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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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dhan Mantri Mudra Yojana(PMMY)是由Hon'ble首相發起的一項計劃,旨在向非公司,非家族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最高100萬印度盧比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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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公司應在股票發行之日起30天內提交表格。該表格應由公司常務董事/董事/秘書妥善填寫並簽名,並提交給公司的授權經銷商,後者將其轉發給印度儲備銀行。
有關文件的詳細清單,請參閱FDI政策附件6第2.2小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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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的受託人的資格標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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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理的資格標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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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人組”一詞的定義包括:
•贊助商
•保薦人是法人團體。
•由該法人團體控制的實體/人。
•控制該法人團體的實體/人員。
•由控制該法人團體的實體/個人控制的實體/人。
•保薦人是個人。
•此人的親戚。
•每個發起人團體的個人/實體所控制的實體,應不少於一個人,作為“贊助人”。保薦人和保薦人團體應當共同持有。
•發行後至少佔總數的25%
•始終有最少15%的REIT未償還單位。
•始終保持最少持有5%的REIT優秀單位。
•綜合淨資產至少為1,538萬美元,個人淨資產至少為307,692美元。
•每個贊助商至少有5年房地產行業經驗,如果贊助商是開發商,則至少應完成2個贊助商項目。
請參考在SEBI(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規例2014年第4節(d)和第四章的鏈接以獲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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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或“財產”是指土地及其任何永久附有的改良物,無論是租賃權還是永久業權,包括建築物,棚子,車庫,圍欄,配件,固定裝置,倉庫,停車場等,以及與該建築物有關的任何其他資產房地產所有權,但不包括抵押。但是,根據2013年10月7日財政部通知的定義,屬於“基礎設施”範圍之內的任何資產,包括對其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均不應視為“房地產”或“財產”。儘管有上述規定,但在上述基礎設施定義內捕獲的下列行為應視為“房地產”或“財產”:
i)酒店,醫院和會議中心,構成綜合房地產項目的一部分,無論是產生租金還是產生收入
ii)共同基礎設施”,用於復合房地產項目,工業園區和經濟特區。
請參考在SEBI(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規例2014年第2(子) 鏈接以獲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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