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成合资企业(JV)时最常用的结构是什么?

    构成合资企业(JV)的最常见结构是:

    a)非法人合资企业(UIJV),包括合作协议/战略联盟/财团。 UIJV是可取的,因为在UIJV的情况下不需要形成单独的实体。只是,双方之间需要签订非公司合资协议。

    b)包括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的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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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LLP中必须指定居民指定合作伙伴吗?

    是的,根据2008年《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LLP中必须有一位居民指定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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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命公司常驻董事是否是强制性的?

    是的,强制性要求必须任命公司中至少一(01)名常驻董事。 《公司法》第149(3)条。 2013年(“该法案”)规定,每个公司在财政年度中应至少有一位董事在印度的总逗留时间不少于18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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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海外认购人和董事,是否需要为公司成立而经过公证和公证的文件?

    根据《 2014年公司(公司)规则》中的13条,组织章程大纲(“ MOA”)的订户或要任命的董事是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外国国民,MOA,《组织章程细则》(“ AOA”),身份证明书和地址证明书,应以以下方式证明,该方法基于订户/董事所居住的国家或注册机构所在的国家/地区(如果法人团体为订户):

    • 居住在属于英联邦的国家/地区,由该英联邦的公证人(公共)提供;
    • 由公证人(公证人)居住在1961年《海牙海牙封印公约》的缔约国中,并已根据该《海牙公约》正式宣告离婚;和
    • 居住在不是1961年《海牙Apostille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地区,文件应在该国的公证人(公众)之前经过公证,并且公证人(公众)的证书应由获得授权的外交或领事官员认证根据1948年《外交和领事官员(誓言和费用)法》(第3节)(第1948年第40条)第3节e。由公证人证明,并由印度驻该国大使馆认证。列入《海牙公约》清单的县包括: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新加坡,瑞士,马来西亚,澳大利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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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可以以印度实体的名义使用“印度”,“全球”,“国际”一词?

    外国公司可以使用“印度”,该公司在印度注册了其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原名称可以加上“印度”一词,也可以加上任何印度州或城市的名称(如果可以的话)。
    可以以印度公司的名义使用“全球”,“国际”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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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名称是否必须表明其业务性质?

    不可以,名称不是强制性的,以表明其业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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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PICe表格允许多少次重新提交?

    SPICe表单允许两次重新提交。

    有关更多信息,请单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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