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組成合資企業(JV)時最常用的結構是什麼?

    構成合資企業(JV)的最常見結構是:

    a)非法人合資企業(UIJV),包括合作協議/戰略聯盟/財團。 UIJV是可取的,因為在UIJV的情況下不需要形成單獨的實體。只是,雙方之間需要簽訂非公司合資協議。

    b)包括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的合資公司

    Was this helpful?

  • 在LLP中必須指定居民指定合作夥伴嗎?

    是的,根據2008年《有限責任合夥法》的規定,LLP中必須有一位居民指定合作夥伴。

    Was this helpful?

  • 任命公司常駐董事是否是強制性的?

    是的,強制性要求必須任命公司中至少一(01)名常駐董事。 《公司法》第149(3)條。 2013年(“該法案”)規定,每個公司在財政年度中應至少有一位董事在印度的總逗留時間不少於182天。

    Was this helpful?

  • 如果是海外認購人和董事,是否需要為公司成立而經過公證和公證的文件?

    根據《 2014年公司(公司)規則》中的13條,組織章程大綱(“ MOA”)的訂戶或要任命的董事是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外國國民,MOA,《組織章程細則》(“ AOA”),身份證明書和地址證明書,應以以下方式證明,該方法基於訂戶/董事所居住的國家或註冊機構所在的國家/地區(如果法人團體為訂戶):

    • 居住在屬於英聯邦的國家/地區,由該英聯邦的公證人(公共)提供;
    • 由公證人(公證人)居住在1961年《海牙海牙封印公約》的締約國中,並已根據該《海牙公約》正式宣告離婚;和
    • 居住在不是1961年《海牙Apostille公約》締約國的國家中-文件應在該國的公證人(公眾)之前經過公證,並且公證人(公眾)的證書應由在根據1948年《外交和領事官員(誓言和費用)法》第3節(1948年第40號)e。由公證人證明,並由印度駐該國大使館認證。列入《海牙公約》清單的縣包括: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新加坡,瑞士,馬來西亞,澳大利亞,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德國。

    Was this helpful?

  • 是否可以以印度實體的名義使用“印度”,“全球”,“國際”一詞?

    外國公司可以使用“印度”,該公司在印度註冊了其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原名稱可以加上“印度”一詞,也可以加上任何印度州或城市的名稱(如果可以的話)。
    可以以印度公司的名義使用“全球”,“國際”一詞。

    Was this helpful?

  • 公司名稱是否必須表明其業務性質?

    不可以,名稱不是強制性的,以表明其業務性質。

    Was this helpful?

  • SPICe表格允許多少次重新提交?

    SPICe表單允許兩次重新提交。

    有關更多信息,請單擊此處

    Was this helpf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