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合資企業(JV)的最常見結構是:
a)非法人合資企業(UIJV),包括合作協議/戰略聯盟/財團。 UIJV是可取的,因為在UIJV的情況下不需要形成單獨的實體。只是,雙方之間需要簽訂非公司合資協議。
b)包括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的合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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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合資企業(JV)的最常見結構是:
a)非法人合資企業(UIJV),包括合作協議/戰略聯盟/財團。 UIJV是可取的,因為在UIJV的情況下不需要形成單獨的實體。只是,雙方之間需要簽訂非公司合資協議。
b)包括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的合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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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據2008年《有限責任合夥法》的規定,LLP中必須有一位居民指定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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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強制性要求必須任命公司中至少一(01)名常駐董事。 《公司法》第149(3)條。 2013年(“該法案”)規定,每個公司在財政年度中應至少有一位董事在印度的總逗留時間不少於18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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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2014年公司(公司)規則》中的13條,組織章程大綱(“ MOA”)的訂戶或要任命的董事是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外國國民,MOA,《組織章程細則》(“ AOA”),身份證明書和地址證明書,應以以下方式證明,該方法基於訂戶/董事所居住的國家或註冊機構所在的國家/地區(如果法人團體為訂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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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可以使用“印度”,該公司在印度註冊了其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原名稱可以加上“印度”一詞,也可以加上任何印度州或城市的名稱(如果可以的話)。
可以以印度公司的名義使用“全球”,“國際”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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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名稱不是強制性的,以表明其業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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