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直接投資的特定行業條件

Cash & Carry 批發貿易/批發貿易(包括從 MSE 採購)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Cash & Carry 批發貿易/批發貿易(包括從 MSE 採購)

Other condition:

現金自運批發貿易/批發貿易 (WT) 指南:

(a) 為進行 WT,應獲得州政府/政府機構/政府機構/該州政府下屬的地方自治機構的相關法案/法規/規則/命令規定的必要執照/註冊/許可證。

(b) 除了向政府銷售的情況外,批發商的銷售將被視為與有效商業客戶的“現金自提批發貿易/批發貿易”,僅當向以下實體進行 WT 時:

(i) 持有銷售稅/增值稅登記/服務稅/消費稅登記的實體;或者

(ii) 持有貿易許可證的實體,即政府機關/政府機構/地方自治政府頒發的許可證/註冊證書/會員證書/根據商店和企業法註冊,反映持有許可證/註冊的實體/個人證書/會員證書(視情況而定)本身/他/她自己從事涉及商業活動的業務;或者

(iii) 持有政府當局/地方自治政府機構頒發的從事零售貿易的許可證/執照等的實體(如 tehbazari 和類似的小販許可證);或者

(iv) 具有社團註冊證書或註冊證書或註冊為公共信託以供自用的機構。

注:接受 WT 的實體可以滿足 4 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

(c) 應每天保存表明此類銷售的所有詳細信息的完整記錄,例如實體名稱、實體類型、註冊/執照/許可證等編號、銷售金額等。

(d) 同一集團的公司之間將允許貨物重量。但是,對集團公司的此類WT 合計不應超過批發企業總營業額的25%。

(e) WT 可以按照正常的商業慣例進行,包括根據適用法規提供信貸額度。

(f) 批發/現金和套利交易商可以進行零售交易,但須遵守適用的條件。從事批發/現金和自營以及零售業務的實體將被授權為這兩個業務部門維護單獨的賬簿,並由法定審計師進行適當審計。批發/現金和自營業務以及零售業務的 FDI 政策條件必須由各自的業務部門分別遵守。

IT 和業務流程管理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自動途徑允許外國直接投資高達 100%;安全和其他條件。

免稅店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i) 免稅店是指在國際機場/國際海港和陸路海關站的海關保稅區設立的商店,有國際旅客過境。

(ii) 免稅店的外國投資須遵守 1962 年海關法和其他法律、規則和條例規定的條件。

(iii) 免稅店實體不得在國內關稅區從事任何零售貿易活動

Other condition:

再生能源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在自動路線下允許 100% FDI。無需事先獲得政府批准。

化學品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規定,“製造業”領域的外商投資處於自動通道。此外,製造商可以通過批發和/或零售,包括通過電子商務銷售其在印度製造的產品,而無需政府批准。

印刷媒體(新聞和時事方面的報紙、期刊和印度版外國雜誌的出版)
26%
FDI Permitted
26
Main condition:

1. 出版印度版的外國新聞和時事雜誌

2. 新聞、時事報刊出版

Other condition:

(a) 就本指南而言,“雜誌”將被定義為非每日出版的定期出版物,其中包含公共新聞或對公共新聞的評論。

(b) 外商投資也將遵守印度新聞和時事雜誌於 2008 年 12 月 4 日發布的印度版新聞和時事雜誌的出版指南。

印刷媒體(科技雜誌/專業期刊/期刊和國外報紙傳真版的出版/印刷)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1. 國外報紙傳真版出版

2.出版/印刷科技雜誌/專業期刊/期刊,但須遵守適用的法律框架和信息和廣播部不時發布的指南

Other condition:

(a) 外國直接投資應由原外國報紙的所有者進行,其傳真版擬在印度發行。

(b) 外國報紙傳真版的出版只能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印度成立或註冊的實體(如適用)承擔。

(c) 外國報紙傳真版的出版也應遵守2006年3月31日新聞和廣播部發布的《新聞時事報刊出版指南》和《外國報紙傳真版出版指南》,不時修訂。

含鈦礦物和礦石的開采和選礦、其增值和綜合活動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含鈦礦物和礦石的採礦和礦物分離,其增值和綜合活動受部門法規和礦山和礦產(1957 年發展和監管法)的約束。

Other condition:

(a) 用於分離含鈦礦物和礦石的 FDI 將受到以下限制
附加條件,即:
(i) 增值設施與技術轉讓一起在印度境內建立;
(ii) 礦物分離期間尾礦的處置應按照原子能監管委員會制定的規定進行,例如 2004 年原子能(輻射防護)規則和原子能(放射性物質的安全處置)
廢物)規則,1987 年。

(b) 不允許外國直接投資開採第 1 號通知中所列的“規定物質”。
SO 61(E),日期為 18.1.2006,由原子能部發布。

單一品牌產品零售貿易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1) 單一品牌產品零售貿易的外國投資旨在吸引生產和營銷投資,改善此類商品對消費者的供應,鼓勵增加從印度採購商品,並通過獲得全球設計提高印度企業的競爭力、技術和管理實踐。

(2) 單一品牌產品零售貿易中的外國直接投資須符合以下條件:

(a) 出售的產品應僅為“單一品牌”。

(b) 產品應在國際上以同一品牌銷售,即產品應在印度以外的一個或多個國家以同一品牌銷售。

(c) “單一品牌”產品零售交易將僅涵蓋在製造過程中打上品牌的產品。

(d) 一個或多個非居民實體,無論是品牌所有者還是其他人,都應被允許直接或通過與品牌所有者達成合法有效的協議在該國從事特定品牌的“單一品牌”產品零售貿易承接單一品牌產品零售貿易。確保遵守這一條件的責任在於在印度開展單一品牌產品零售貿易的印度實體。投資實體應在尋求批准時提供這方面的證據,包括許可/特許經營/分許可協議的副本,具體表明符合上述條件。必要的證據應向 RBI 提交自動路線,並提交給主管當局以處理涉及批准的情況。

(e) 對於涉及外國投資超過 51% 的提案,採購商品價值的 30% 將從印度採購,最好是從所有部門的中小微企業、鄉村和家庭手工業、工匠和手工業者採購。國內採購的數量將由公司自行認證,隨後由法定審計師從公司需要維護的正式認證賬目中進行檢查。首先,必須以所購貨物五年總價值的平均值滿足這一採購要求,從業務開始即第一家商店開業當年的 4 月 1 日開始。此後,它必須每年舉行一次。為了
確定採購要求的目的,相關實體將是在印度註冊成立的公司,該公司是外國投資的接收方,目的是開展單一品牌產品零售貿易。

(f) 在符合本段所述條件的前提下,允許通過實體店經營的單一品牌零售貿易實體通過電子商務進行零售貿易。

(3) 外國直接投資超過 49% 的公司尋求政府許可的申請
擬在印度開展單一品牌零售貿易的公司將向
工業和國內貿易促進部工業援助秘書處 (SIA)。
申請將具體指明提議的產品/產品類別
以“單一品牌”出售。要銷售的產品/產品類別的任何添加
在“單一品牌”下需要政府的新批准。在外國直接投資的情況下
49%,擬銷售除食品外的產品/產品類別清單
提供給 RBI。

Other condition:

(i) 第 5.2.15.3 (2) (b) 和 5.2.15.3 (2) (d) 段所述條件不適用於承接印度品牌的 SBRT。

(ii) 印度品牌應由居民印度公民和/或由居民印度公民擁有和控制的公司擁有和控制。

(iii) 採購規範將在業務開始後三年內不適用,即為從事具有“最先進”和“尖端”技術的產品的單一品牌零售貿易的實體開設第一家商店,並且本地採購是不可能的。此後,第 5.2.15.3 (2) (e) 段的規定將適用。由 DPIIT 秘書擔任主席的委員會,由 NITI Aayog 的代表、有關行政部門和該主題的獨立技術專家組成,將審查申請人關於產品具有“狀態”性質的問題的索賠。 -藝術'和'尖端'技術,在當地採購是不可能的,並為這種放鬆提供建議。

多品牌零售貿易
51%
FDI Permitted
51
Main condition:

(1) 所有產品的多品牌零售貿易中的外國直接投資將被允許,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i) 新鮮農產品,包括水果、蔬菜、花卉、穀物、豆類、新鮮家禽、漁業和肉類產品,可能沒有品牌。

(ii) 外國投資者作為 FDI 引入的最低金額為 1 億美元。

(iii) 至少 50% 的第一批 1 億美元的 FDI 將在三年內投資於“後端基礎設施”,其中“後端基礎設施”將包括所有活動的資本支出,不包括前端單元;例如,後端基礎設施將包括對加工、製造、分銷、設計改進、質量控制、包裝、物流、倉儲、倉庫、農業市場產品基礎設施等的投資。土地成本和租金支出,如果有的話,將不計入後端基礎設施。 MBRT 零售商將根據其業務需求,根據需要對後端基礎設施進行後續投資。

(iv) 採購的製造/加工產品的採購價值的至少 30% 應來自印度微型、中小型行業,這些行業的設備和機械總投資不超過 200 萬美元。此估價是指安裝時的價值,不計折舊。僅在與零售商首次接觸時才算作“小行業”地位,該行業將繼續符合“小行業”的條件,即使其在此期間超過上述 200 萬美元的投資。其與上述零售商的關係過程。從農業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採購也將被考慮在這一類別中。首先,必須滿足採購要求,即從收到第一筆 FDI 當年的 4 月 1 日起,所購買的製造/加工產品的五年總價值的平均值。此後,它必須每年舉行一次。

(v) 公司自我認證,以確保符合序列號的條件。 (ii)、(iii) 和 (iv),可在需要時進行交叉檢查。因此,投資者應保存經法定審計師正式認證的賬目。

(vi) 零售網點僅可設立在 2011 年人口普查中人口超過 100 萬的城市或各州政府決定的任何其他城市,也可以覆蓋周邊 10 公里的區域。此類城市的城市/城市群範圍;根據相關城市的總體/分區規劃,零售地點將被限制在符合條件的區域,並將提供必要的設施,如交通連接和停車。

(vii) 政府將擁有農產品的優先採購權。

(viii) 上述政策只是一項扶持性政策,州政府/聯邦直轄區將可以自由地就政策的實施做出自己的決定。因此,可以在同意或將來同意根據本政策允許外國直接投資進入 MBRT 的州/聯邦領土設立零售銷售網點。已表示同意的州/聯邦領土名單位於

(2) 下面。將來,允許根據該政策設立零售店的此類協議將通過工業政策與促進部傳達給印度政府,並將相應地添加到下面 (2) 的清單中。零售店的設立將符合適用的州/聯邦領土法律/法規,例如商店和
機構法等

(ix) 對於從事多品牌零售貿易活動的外國直接投資公司,不允許以任何形式通過電子商務進行零售貿易。

(2) 第 5.2.15.4(1)(viii) 段所述的州/聯合領土列表
1.安得拉邦
2.阿薩姆邦
3.德里
4.哈里亞納邦
5.喜馬偕爾邦
6.查謨和克什米爾
7. 卡納塔克邦
8.馬哈拉施特拉邦
9.曼尼普爾邦
10. 拉賈斯坦邦
11. 北阿坎德邦
12. Daman & Diu 和 Dadra 和 Nagar Haveli(聯合領土)

Other condition:

廣播內容服務
49%
FDI Permitted
49
Main condition:

地面廣播 FM(FM 廣播),受信息和廣播部不時指定的條款和條件的約束,授予設立 FM 廣播電台的許可

Other condition:

1. 廣播內容服務(“新聞時事”電視頻道的上行)

2. 廣播內容服務 (FM)

附錄 7 中給出了有關廣播部門的詳細指南

廣播內容服務(非“新聞時事”電視頻道的上行鏈接/電視頻道的下行鏈接)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非“新聞時事”電視頻道的上行鏈接/電視頻道的下行鏈接

Other condition:

廣播運輸服務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a) Teleports(建立上行連接 HUB/Teleports);

(b) 直接到戶 (DTH);

(c) 有線網絡(多系統運營商 (MSO))在國家或州或地區層面運營,並進行網絡升級以實現數字化
和可尋址性);

(d) 移動電視;

(e) 空中頭端廣播服務(HITS)

(f) 有線網絡(其他不進行網絡升級以實現數字化和可尋址性的 MSO 以及本地有線運營商 (LCO))

Other condition:

在未向部門部門尋求許可/許可的公司中註入新的外國投資超過 49%,導致現有投資者改變所有權模式或將股權轉讓給新的外國投資者,將需要政府批准。

建設發展:鄉鎮、住房、建成基礎設施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建設發展項目(包括鄉鎮開發、住宅/商業樓宇建設、道路或橋樑、酒店、度假村、醫院、教育機構、娛樂設施、城市和區域級基礎設施、鄉鎮)

Other condition:

(i) 澄清從事或擬從事房地產業務、農舍建設和可轉讓開發權 (TDR) 交易的實體不得進行外國直接投資。 “房地產業務”是指以從中獲利為目的的土地和不動產交易,不包括城鎮開發、住宅/商業樓宇、道路或橋樑、教育機構、娛樂設施、城市和區域級基礎設施的建設,鄉鎮。此外,租金收入/物業租賃收入,不屬於轉讓,不屬於房地產業務。

(ii) 上述 (A) 中的鎖定期條件不適用於酒店和旅遊度假村、醫院、經濟特區 (SEZ)、教育機構、養老院和 NRI 的投資。

(iii) 項目的完成將根據當地的細則/規則和其他
州政府的規定。

(四)明確已建成的鄉鎮、商場/購物中心和商業中心經營管理項目允許100%自動途徑外商直接投資。由於外國投資,被投資公司的所有權和/或控制權從居民轉移到非居民也是允許的。但是,將有一個三年的鎖定期,參照每筆外國直接投資計算,在此期間不允許轉讓不動產或部分不動產。

注:儘管上款有任何規定,但要澄清的是,房地產經紀服務不屬於房地產業務,自動路線下的活動允許 100% 的外國投資

(v) 就該部門的 FDI 政策而言,“轉讓”包括:

(a) 資產的出售、交換或放棄;或者

(b) 其中任何權利的終止;或者

(c) 根據任何法律強制收購;或者

(d) 任何涉及允許佔有或保留任何不動產以部分履行 1882 年《財產轉讓法》(1882 年第 4 號法案)第 53A 條所述性質合同的交易;或者

(e) 通過收購公司股份或通過任何協議或任何安排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取得任何不動產的任何交易,該交易具有轉讓或能夠享有任何不動產的效果。

數字媒體
UPTO 26%
FDI Permitted
26
Main condition:
通過數字媒體上傳/流式傳輸新聞和時事

旅遊與款待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自動途徑允許外國直接投資高達 100%;安全和其他條件。

機場(綠地和棕地)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綠地和棕地項目

Other condition:

(a) 航空運輸服務將包括國內定期客運航空公司;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直升機和水上飛機服務。

(b) 允許外國航空公司參股經營貨運業務的公司
航空公司、直升機和水上飛機服務,根據提到的限制和入境路線
以上。

(c) 外國航空公司也可以向經營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的印度公司投資,最高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的 49%。此類投資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將在政府審批途徑下進行。
(ii) 49% 的限制將包括 FDI 和 FII/FPI 投資。
(iii) 如此進行的投資需要遵守 SEBI 的相關規定,例如發行資本和披露要求 (ICDR) 條例/實質性收購股份和收購 (SAST) 條例,以及其他適用的規則和規定。
(iv) 定期營辦商許可證只能授予以下公司:
iv.a) 在印度註冊並設有主要營業地點;
iv.b) 主席和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其中
是印度公民;和
iv.c) 主要所有權和有效控制權屬於印度人
國民。
(v) 可能與印度定期和不定期航班有關的所有外國公民
航空運輸服務,作為此類投資的結果,應從安全角度清除
部署前點;和
(vi) 由於此類投資而可能進口到印度的所有技術設備均應獲得民航部有關部門的許可。

(i) 上文第 5.2.9.2 (1) 和 5.2.9.2 (2) 段所述的 FDI 限制/進入途徑,
適用於沒有外國航空公司投資的情況。
(ii) 就上文 (c) (ii) 段規定的投資制度而言,對外國直接投資高達 100% 的 NRI 的豁免也將繼續。

(d) 除上述條件外,對 M/s Air India Limited 的外國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i) 對 M/s Air India Ltd. 的外國投資,包括外國航空公司的投資, 不得直接或間接超過 49%。 (ii) M/s Air India Ltd. 的主要所有權和有效控制權應繼續歸屬於印度國民。

民航部門的其他服務(地面處理服務受部門規定和安全許可)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地勤服務受行業法規和安全許可的約束

Other condition:

(a) 航空運輸服務將包括國內定期客運航空公司;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直升機和水上飛機服務。

(b) 允許外國航空公司按照上述限制和進入航線參股經營貨運航空公司、直升機和水上飛機服務的公司的股權。

(c) 外國航空公司也可以向經營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的印度公司投資,最高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的 49%。此類投資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將在政府審批途徑下進行。

(ii) 49% 的限制將包括 FDI 和 FII/FPI 投資。

(iii) 如此進行的投資需要遵守 SEBI 的相關規定,例如發行資本和披露要求 (ICDR) 條例/實質性收購股份和收購 (SAST) 條例,以及其他適用的規則和規定。

(iv) 定期營辦商許可證只能授予以下公司:

iv.a) 在印度註冊並設有主要營業地點;

iv.b) 主席和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是印度公民,並且

iv.c) 印度國民的實質所有權和有效控制權。

(v) 由於此類投資而可能與印度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相關的所有外國國民在部署前應從安全角度進行清除;和

(vi) 由於此類投資而可能進口到印度的所有技術設備均應獲得民航部有關部門的許可。

(i) 上述第5.2.9.2(1)和5.2.9.2(2)段所述的FDI限制/進入航線適用於沒有外國航空公司投資的情況。

(ii) 就上文 (c) (ii) 段規定的投資制度而言,對外國直接投資高達 100% 的 NRI 的豁免也將繼續。

(d) 除上述條件外,對 M/s Air India Limited 的外國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i) 對 M/s Air India Ltd. 的外國投資,包括外國航空公司的投資, 不得直接或間接超過 49%。 (ii) M/s Air India Ltd. 的主要所有權和有效控制權應繼續歸屬於印度國民。

民航部門的其他服務(維護和維修組織;飛行培訓機構;和技術培訓機構。)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維護和維修組織;飛行訓練機構;和技術培訓機構。

Other condition:

(a) 航空運輸服務將包括國內定期客運航空公司;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直升機和水上飛機服務。

(b) 允許外國航空公司按照上述限制和進入航線參股經營貨運航空公司、直升機和水上飛機服務的公司的股權。

(c) 外國航空公司也可以向經營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的印度公司投資,最高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的 49%。此類投資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將在政府審批途徑下進行。

(ii) 49% 的限制將包括 FDI 和 FII/FPI 投資。

(iii) 如此進行的投資需要遵守 SEBI 的相關規定,例如發行資本和披露要求 (ICDR) 條例/實質性收購股份和收購 (SAST) 條例,以及其他適用的規則和規定。

(iv) 定期營辦商許可證只能授予以下公司:

iv.a) 在印度註冊並設有主要營業地點;

iv.b) 董事長和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是印度公民;和

iv.c) 印度國民的實質所有權和有效控制權。

(v) 由於此類投資而可能與印度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相關的所有外國國民,應在部署前從安全角度進行清除;和

(vi) 由於此類投資而可能進口到印度的所有技術設備均應獲得民航部有關部門的許可。

(i) 上述第5.2.9.2(1)和5.2.9.2(2)段所述的FDI限制/進入航線適用於沒有外國航空公司投資的情況。

(ii) 就上文 (c) (ii) 段規定的投資制度而言,對外國直接投資高達 100% 的 NRI 的豁免也將繼續。

(d) 除上述條件外,對 M/s Air India Limited 的外國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i) 對 M/s Air India Ltd. 的外國投資,包括外國航空公司的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超過 49%。 (ii) M/s Air India Ltd. 的主要所有權和有效控制權應繼續歸屬於印度國民。

汽車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規定,“製造業”領域的外商投資是
在自動路線下。此外,製造商被允許銷售其製造的產品
印度通過批發和/或零售,包括通過電子商務,沒有政府
贊同。

汽車零部件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規定,“製造業”領域的外商投資是
在自動路線下。此外,製造商被允許銷售其製造的產品
印度通過批發和/或零售,包括通過電子商務,沒有政府
贊同。

港口和航運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自動途徑允許外國直接投資高達 100%;安全和其他條件。

火電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自動途徑允許外國直接投資高達 100%;安全和其他條件。

煤炭和褐煤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a) 煤炭和褐煤開採用於電力項目、鋼鐵和水泥單位以及其他符合 1973 年《煤礦(國有化)法》允許和規定的自有消費。

(b) 設立洗煤廠等煤炭加工廠,條件是公司不得開採煤炭,不得在公開市場上銷售其煤炭加工廠的洗選煤或選礦煤,並將洗選煤或選礦煤供應給洗煤廠或選礦煤。向煤炭加工廠供應原煤進行洗選或上漿的各方。

Other condition:

(a) 用於分離含鈦礦物和礦石的 FDI 將受到以下限制
附加條件,即:
(i) 增值設施與技術轉讓一起在印度境內建立;
(ii) 礦物分離期間尾礦的處置應按照原子能監管委員會制定的規定進行,例如 2004 年原子能(輻射防護)規則和原子能(放射性物質的安全處置)
廢物)規則,1987 年。

(b) 不允許外國直接投資開採第 1 號通知中所列的“規定物質”。
SO 61(E),日期為 18.1.2006,由原子能部發布。

生物技術(布朗菲爾德)
UPTO 74%
ABOVE 74%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棕地

Other condition:

(i) 除非在政府批准的特殊情況下,否則自動或政府批准途徑不允許使用“競業禁止”條款。

(ii) 根據附件 10 的規定,準投資者和被投資方須在申請外商投資時提供證明文件。

(iii) 在批准時,政府可以在棕地案例中為 FDI 納入適當的條件。

(iv) 棕地製藥領域的外國直接投資,在自動和政府批准途徑下,還需遵守以下條件:

(a) 在引進外國直接投資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NLEM)藥物和/或消耗品的生產水平及其對國內市場的供應,在未來五年內保持在絕對數量水平。該水平的基準將參考 NLEM 藥物和/或消耗品在三個財政年度內的生產水平來決定,緊接在誘導年之前
外國直接投資。其中,以這三年中任何一年的最高生產水平為水平。

(b) 在引入 FDI 時,研發費用在絕對數量水平上保持 5 年的價值。該水平的基準將是另一篇文章,參考在緊接引入 FDI 年度之前的三個財政年度中的任何一個財政年度中發生的最高研發費用水平。

(c) 行政部將上述有關技術轉讓的完整信息(如果有)以及外國投資引入被投資公司。

(d) 行政部(即衛生和家庭福利部、藥品部或中央政府不時通知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發展部)將監督條件的遵守情況。

筆記:

一世。允許在自動路線下進行高達 100% 的 FDI 製造醫療器械。因此,上述條件不適用於該行業的綠地和棕地項目。

ii.醫療器械是指 (a) 任何儀器、儀器、器具、植入物、材料或其他物品,無論是單獨使用還是組合使用,包括軟件,其製造商打算專門用於人類或動物,用於一個或多個具體目的:
(aa) 任何疾病或紊亂的診斷、預防、監測、治療或緩解;

(ab) 任何傷害或殘疾的診斷、監測、治療、緩解或援助;

(ac) 解剖學或生理過程的調查、替換、修改或支持;

(ad) 支持或維持生命;

(ae) 醫療器械消毒;

(af) 受孕控制;並且不能通過任何藥理學或免疫學或代謝手段在人體或動物體內或上實現其主要的預期作用,但可以通過此類手段輔助其預期功能;

(b) 此類儀器、儀器、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的附件;

(c) 體外診斷裝置,它是一種試劑、試劑產品、校準品、對照材料、試劑盒、儀器、儀器、設備或系統,無論是單獨使用還是組合使用,旨在用於檢查和提供醫學或醫學信息。通過檢查來自人體或動物的標本進行診斷。

生物技術(綠地)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綠地項目

Other condition:

皮革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規定,“製造業”領域的外商投資是
在自動路線下。此外,製造商被允許銷售其製造的產品
印度通過批發和/或零售,包括通過電子商務,沒有政府
贊同。

石油和天然氣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油氣田勘探活動、與石油產品和天然氣營銷相關的基礎設施、天然氣和石油產品營銷、石油產品管道、天然氣/管道、LNG 再氣化基礎設施、市場研究和製定以及石油精煉私營部門,受制於石油營銷部門的現有部門政策和監管框架以及政府關於私營部門參與石油勘探和國家石油公司已發現油田的政策。

石油精煉(按事業單位)
49%
FDI Permitted
49
Main condition:

公共部門企業 (PSU) 進行的石油煉製,沒有對現有 PSU 的國內股權進行任何撤資或稀釋

空運服務(定期空運服務、區域空運服務)
UPTO 49%
ABOVE 49%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a) 定期航空運輸服務/國內定期客運航空公司

(b) 區域航空運輸服務

(c) 在 NRI 的情況下,在自動路線下允許 100% FDI

Other condition:

(a) 航空運輸服務將包括國內定期客運航空公司;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直升機和水上飛機服務。

(b) 允許外國航空公司參股經營貨運業務的公司
航空公司、直升機和水上飛機服務,根據提到的限制和入境路線
以上。

(c) 外國航空公司也可以向經營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的印度公司投資,最高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的 49%。此類投資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將在政府審批途徑下進行。

(ii) 49% 的限制將包括 FDI 和 FII/FPI 投資。

(iii) 如此進行的投資需要遵守 SEBI 的相關規定,例如發行資本和披露要求 (ICDR) 條例/實質性收購股份和收購 (SAST) 條例,以及其他適用的規則和規定。

(iv) 定期營辦商許可證只能授予以下公司:

iv.a) 在印度註冊並設有主要營業地點;

iv.b) 董事長和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是印度公民;和

iv.c) 印度國民的實質所有權和有效控制權。

(v) 由於此類投資而可能與印度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相關的所有外國國民,應在部署前從安全角度進行清除;和

(vi) 由於此類投資而可能進口到印度的所有技術設備均應獲得民航部有關部門的許可。

(i) 上述第5.2.9.2(1)和5.2.9.2(2)段所述的FDI限制/進入航線適用於沒有外國航空公司投資的情況。

(ii) 就上文 (c) (ii) 段規定的投資制度而言,對外國直接投資高達 100% 的 NRI 的豁免也將繼續。

(d) 除上述條件外,對 M/s Air India Limited 的外國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i) 對 M/s Air India Ltd. 的外國投資,包括外國航空公司的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超過 49%。 (ii) M/s Air India Ltd. 的主要所有權和有效控制權應繼續歸屬於印度國民。

紡織品和服裝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規定,“製造業”領域的外商投資是
在自動路線下。此外,製造商被允許銷售其製造的產品
印度通過批發和/或零售,包括通過電子商務,沒有政府
贊同。

航空運輸服務(民航部門下的不定期和其他服務)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1. 不定期空運服務

2. 需要 DGCA 批准的直升機服務/水上飛機服務

Other condition:

(a) 航空運輸服務將包括國內定期客運航空公司;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直升機和水上飛機服務。

(b) 允許外國航空公司按照上述限制和進入航線參股經營貨運航空公司、直升機和水上飛機服務的公司的股權。

(c) 外國航空公司也可以向經營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的印度公司投資,最高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的 49%。此類投資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將在政府審批途徑下進行。

(ii) 49% 的限制將包括 FDI 和 FII/FPI 投資。

(iii) 如此進行的投資需要遵守 SEBI 的相關規定,例如發行資本和披露要求 (ICDR) 條例/實質性收購股份和收購 (SAST) 條例,以及其他適用的規則和規定。

(iv) 定期營辦商許可證只能授予以下公司:

iv.a) 在印度註冊並設有主要營業地點;

iv.b) 董事長和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是印度公民;和

iv.c) 印度國民的實質所有權和有效控制權。

(v) 由於此類投資而可能與印度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相關的所有外國國民,應在部署前從安全角度進行清除;和

(vi) 由於此類投資而可能進口到印度的所有技術設備均應獲得民航部有關部門的許可。

(i) 上述第5.2.9.2(1)和5.2.9.2(2)段所述的FDI限制/進入航線適用於沒有外國航空公司投資的情況。

(ii) 就上文 (c) (ii) 段規定的投資制度而言,對外國直接投資高達 100% 的 NRI 的豁免也將繼續。

(d) 除上述條件外,對 M/s Air India Limited 的外國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i) 對 M/s Air India Ltd. 的外國投資,包括外國航空公司的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超過 49%。 (ii) M/s Air India Ltd. 的主要所有權和有效控制權應繼續歸屬於印度國民。

製藥(布朗菲爾德)
UPTO 74%
ABOVE 74%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棕地

Other condition:

(i) 除非在政府批准的特殊情況下,否則自動或政府批准途徑不允許使用“競業禁止”條款。

(ii) 根據附件 10 的規定,準投資者和被投資方須在申請外商投資時提供證明文件。

(iii) 在批准時,政府可以在棕地案例中為 FDI 納入適當的條件。

(iv) 棕地製藥領域的外國直接投資,在自動和政府批准途徑下,還需遵守以下條件:

(a) 在引進外國直接投資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NLEM)藥物和/或消耗品的生產水平及其對國內市場的供應,在未來五年內保持在絕對數量水平。該水平的基準將參考 NLEM 藥物和/或消耗品在三個財政年度內的生產水平來決定,緊接在誘導年之前
外國直接投資。其中,以這三年中任何一年的最高生產水平為水平。

(b) 在引入 FDI 時,研發費用在絕對數量水平上保持 5 年的價值。該水平的基準將是另一篇文章,參考在緊接引入 FDI 年度之前的三個財政年度中的任何一個財政年度中發生的最高研發費用水平。

(c) 行政部將上述有關技術轉讓的完整信息(如果有)以及外國投資引入被投資公司。

(d) 行政部(即衛生和家庭福利部、藥品部或中央政府不時通知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發展部)將監督條件的遵守情況。

筆記:

一世。允許在自動路線下進行高達 100% 的 FDI 製造醫療器械。因此,上述條件不適用於該行業的綠地和棕地項目。

ii.醫療器械是指 (a) 任何儀器、儀器、器具、植入物、材料或其他物品,無論是單獨使用還是組合使用,包括軟件,其製造商打算專門用於人類或動物,用於一個或多個具體目的:
(aa) 任何疾病或紊亂的診斷、預防、監測、治療或緩解;

(ab) 任何傷害或殘疾的診斷、監測、治療、緩解或援助;

(ac) 解剖學或生理過程的調查、替換、修改或支持;

(ad) 支持或維持生命;

(ae) 醫療器械消毒;

(af) 受孕控制;並且不能通過任何藥理學或免疫學或代謝手段在人體或動物體內或上實現其主要的預期作用,但可以通過此類手段輔助其預期功能;

(b) 此類儀器、儀器、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的附件;

(c) 體外診斷裝置,它是一種試劑、試劑產品、校準品、對照材料、試劑盒、儀器、儀器、設備或系統,無論是單獨使用還是組合使用,旨在用於檢查和提供醫學或醫學信息。通過檢查來自人體或動物的標本進行診斷。

製藥(綠地)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綠地

Other condition:

資本貨物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規定,“製造業”領域的外商投資是
在自動路線下。此外,製造商被允許銷售其製造的產品
印度通過批發和/或零售,包括通過電子商務,沒有政府
贊同。

道路和高速公路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自動途徑允許外國直接投資高達 100%;安全和其他條件。

醫療保健(布朗菲爾德)
UPTO 74%
ABOVE 74%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a) 除非在政府批准的特殊情況下,否則不允許使用“競業禁止”條款。

(b) 準投資者和準被投資方必須提供第 16.4 條規定的證明以及提交政府批准的申請。

(c) 政府批准可以為棕地案例中的外國投資納入適當的條件。

(d) 棕地製藥的外國投資,無論進入途徑如何,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引進外資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NLEM)藥品和/或消耗品的生產水平及其對國內市場的供應,未來五年保持絕對數量水平。該水平的基準將參考引進外國投資前三個財政年度的 NLEM 藥物和/或消耗品的生產水平來決定。其中,以這三年中任何一年的最高生產水平為水平。

(ii) 在引進外國投資時,研究與開發(R&D)費用在絕對數量水平上以價值計值保持 5 年。該水平的基準將參考引進外國投資前三個財政年度中任何一個財政年度中發生的研發費用的最高水平來確定。

(iii) 行政部將獲得有關技術轉讓的完整信息(如果有的話),以及將外國投資引入被投資公司。

(iv) 行政部(即衛生和家庭福利部、藥品部或中央政府不時通知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發展部)將監督條件的遵守情況

[來源:外國直接投資政策第 5.2.27 段]

醫療保健(綠地)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在自動路線下允許 100% FDI。無需事先獲得政府批准。

醫療設備
UPTO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自動途徑下的醫療器械製造允許外商直接投資高達 100%。

Other condition:

醫院建設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a) 建設開發項目的每個階段將被視為一個單獨的項目。

(b) 在項目完成後或在道路、供水、街道照明、排水和污水處理等乾線基礎設施開發後,投資者將被允許退出。

(c) 儘管有上述 (b) 中的任何規定,印度境外的居民將被允許在自動途徑下的項目完成之前退出和遣返外國投資,前提是鎖定期為三年,計算為已完成對每批外商投資的參考。此外,將股權從印度境外居民轉讓給印度境外居民的另一人,無需外國投資遣返,不受任何鎖定期或任何政府批准的約束。

(d) 項目應符合適用的建築控制法規、附則、規則和州政府/其他法規中規定的規範和標準,包括土地使用要求以及社區便利設施和公共設施的提供。有關市政/地方機構。

(e) 印度被投資公司將只被允許出售已開發的地塊。就本政策而言,“已開發地塊”是指已提供道路、供水、街道照明、排水和污水處理等乾線基礎設施的地塊。

(f) 印度被投資公司應負責獲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包括建築/佈局圖、開發內部和周邊區域和其他基礎設施、支付開發、外部開發和其他費用並遵守所有其他要求根據相關州政府/市政/地方機構的適用規則/細則/條例規定。

(g) 批准建築/開發計劃的相關州政府/市政/地方機構將監督開發商對上述條件的遵守情況。

Other condition:

筆記:

(1) 從事或擬從事房地產業務、農家樂建設和可轉讓開發權交易的實體不得外商投資。

(2) 鎖定期條件不適用於酒店和旅遊度假村、醫院、經濟特區(SEZ)、教育機構、養老院和 NRI/OCI 的投資。

(3) 項目的完成將根據當地的細則/規則和州政府的其他規定確定。

(4) 已建成的經營管理鄉鎮、商場/購物中心和商業中心的項目,允許外商投資100%以下自動路線。進行此類外國投資後,也允許將被投資公司的所有權和/或控制權從印度居民轉讓給印度境外居民。但是,將有一個三年的鎖定期,參照每批外商投資計算,在此期間不得轉讓不動產或部分不動產。

(5) 就該部門而言,“轉讓”包括:

一種。資產的出售、交換或放棄;或者

灣其中的任何權利的終止;或者

C。根據任何法律強制收購;或者

d.任何涉及允許佔有或保留任何不動產的交易,以部分履行 1882 年《財產轉讓法》(1882 年第 4 號)第 53A 條所述性質的合同;或者

e.通過在公司中收購資本工具或通過任何協議或任何安排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獲得任何不動產的任何交易,該交易具有轉讓或使您能夠享受任何不動產的效果。

(6) “房地產業務”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土地和不動產交易,不包括城鎮開發、住宅/商業場所建設、道路或橋樑、教育機構、娛樂設施、城市和區域基層基礎設施、鄉鎮;

解釋:

一種。對根據 2014 年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 (REIT) 法規註冊和監管的房地產投資信託 (REIT) 單位的投資也應排除在“房地產業務”的定義之外。

灣出租物業賺取的租金收入,不屬於轉讓,不屬於房地產業務。

C。與房地產有關的轉讓包括,

(i) 資產的出售、交換或放棄;或者

(ii) 其中任何權利的終止;或者

(iii) 根據任何法律強制收購;或者

(iv) 任何涉及允許佔有或保留任何不動產以部分履行 1882 年《財產轉讓法》(1882 年第 4 號法案)第 53A 條所述性質的合同的任何交易;或者

(v) 通過在公司中收購資本工具或通過任何協議或任何安排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獲得任何不動產的任何交易,該交易具有轉讓或能夠享受任何不動產的效果。

(七)房地產經紀業務不包括在“房地產業務”的定義範圍內,自動途徑下的房地產經紀業務允許100%外商投資。

[來源:綜合外國直接投資政策第 5.2.10 段]

金屬和非金屬礦的開采和勘探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包括金剛石、金、銀和貴重礦石,但不包括含鈦礦物及其礦石;受 1957 年礦產和礦產(開發和監管)法的約束

Other condition:

(a) 用於分離含鈦礦物和礦石的 FDI 將受以下附加條件的約束,即:
(i) 增值設施與技術轉讓一起在印度境內建立;
(ii) 礦物分離期間尾礦的處置應按照原子能監管委員會制定的規定進行,例如 2004 年原子能(輻射防護)規則和 1987 年原子能(放射性廢物安全處置)規則.

(b) 不允許外國直接投資開採原子能部於 2006 年 1 月 18 日發布的第 SO 61(E) 號通知中所列的“規定物質”。

鐵路基礎設施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建設、運營和維護以下項目:

(i) 通過 PPP 的郊區走廊項目,

(ii) 高鐵項目,

(iii) 專用貨運線路,

(iv) 機車車輛,包括列車組、機車/客車製造和維修設施,

(v) 鐵路電氣化,

(vi) 信號系統,

(vii) 貨運碼頭,

(viii) 客運站,

(ix) 工業園區內與鐵路線/側線有關的基礎設施,包括電氣化鐵路線和與主要鐵路線的連接以及

(x) 大眾快速運輸系統

Other condition:

(i) 對包括外國直接投資在內的私營部門參與的上述活動的外國直接投資受鐵道部部門指導方針的約束。

(ii) 從安全角度來看,涉及敏感地區外國直接投資超過 49% 的提案將由鐵道部提交內閣安全委員會 (CCS),以逐案審議。

防禦
UPTO 74%
ABOVE 74%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國防工業鬚根據 1951 年工業(發展和監管)法獲得工業許可,並根據 1959 年武器法生產小武器和彈藥

Other condition:
  • 對於尋求新工業許可證的公司,應允許通過自動途徑進行高達 74% 的外國直接投資。
  • 在未申請行業許可或已獲得政府批准的外國直接投資的公司中註入高達 49% 的新外國投資,如果股權/股權模式發生變化或轉讓,應要求向國防部強制提交聲明在發生此類變化後 30 天內,現有投資者對新外國投資者的 FDI 股權比例最高可達 49%。將此類公司的 FDI 提高到 49% 以上的提案將需要政府批准。
  • 商業和工業部工業和內部貿易促進司將與國防部和外交部協商,考慮許可證申請。
  • 該行業的外國投資須經內政部和國防部的指導方針進行安全審查。
  • 被投資公司的結構應在產品設計和開發領域自給自足。被投資方/合資公司連同製造設施,還應擁有在印度製造的產品的維護和生命週期支持設施。
  • 國防領域的外國投資應接受以國家安全為由的審查,政府保留審查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國防領域外國投資的權利。

根據DPIIT 新聞稿 4


電信服務
UPTO 49%
ABOVE 49%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所有電信服務,包括電信基礎設施提供商類別 I,即。基本、蜂窩、聯合接入服務、統一許可(接入服務)、統一許可、國內/國際長途、商業 V-Sat、公共移動無線電中繼服務 (PMRTS)、全球移動個人通信服務 (GMPCS)、所有類型的ISP 許可證、語音郵件/Audiotex/UMS、IPLC 轉售、移動號碼攜帶服務、基礎設施提供商類別-I(提供暗光纖、通行權、管道空間、塔),其他服務提供商除外

Other condition:

電信部門的外國直接投資須遵守電信部 (DoT) 不時通知的被許可人和投資者遵守許可和安全條件,“其他服務提供商”除外,它們允許 100% 的外國直接投資在自動路線。

電子商務活動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外國直接投資政策的規定,電子商務實體將只從事企業對企業 (B2B) 電子商務,而不是企業對消費者 (B2C) 電子商務。

定義:

i) 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是指通過數字和電子網絡買賣商品和服務,包括數字產品。

ii) 電子商務實體——電子商務實體是指根據 1956 年公司法或 2013 年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或第 2 條涵蓋的外國公司
2013 年《公司法》第 (42) 條或第 2 節規定的印度辦事處、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

(v) (iii) FEMA 1999,由居住在印度境外並從事電子商務業務的人擁有或控制。

iii) 基於庫存的電子商務模式- 基於庫存的電子商務模式是指一種電子商務活動,其中商品和服務的庫存歸電子商務實體所有,並直接出售給消費者。

iv) 基於市場的電子商務模式——基於市場的電子商務模式是指電子商務實體在數字和電子網絡上提供信息技術平台,作為買賣雙方之間的促進者。

電子商務領域外商直接投資指南

i) 電子商務的市場模式允許 100% 自動途徑下的 FDI。

ii) 基於庫存的電子商務模式不允許外國直接投資。”

Other condition:

i) 數字和電子網絡將包括計算機網絡、電視頻道和任何其他以自動化方式使用的互聯網應用程序,例如網頁、外聯網、手機等。

ii) 市場電子商務實體將被允許與在其平台上註冊的賣家進行 B2B 交易。

iii) 電子商務市場可為賣家提供倉儲、物流、訂單履行、呼叫中心、收款等服務方面的支持服務。

iv) 提供市場的電子商務實體不會對庫存(即聲稱要出售的商品)行使所有權或控制權。這種對庫存的所有權或控制權將使企業進入基於庫存的模式。如果該供應商 25% 以上的採購來自市場實體或其集團公司,則該供應商的庫存將被視為由電子商務市場實體控制。

v) 電子商務市場實體或其集團公司參股的實體,或電子商務市場實體或其集團公司控制其庫存的實體,不得在該市場運營的平台上銷售其產品實體。

vi) 在網站上以電子方式銷售的市場模型商品/服務應清楚地提供賣家的姓名、地址和其他聯繫方式。售後、向客戶交付貨物和客戶滿意度將是賣方的責任。

vii) 在市場模型中,電子商務實體可以根據印度儲備銀行的指導方針促進銷售付款。

viii) 在市場模式中,所售商品和服務的任何保證/保證將由賣方負責。

ix) 提供市場的電子商務實體不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價格,並應保持公平的競爭環境。服務應由電子商務市場實體或電子商務市場實體直接或間接參股或共同控制的其他實體,以公平和非歧視的方式向平台上的供應商提供。此類服務將包括但不限於履行、物流、倉儲、廣告/營銷、付款、融資等。市場實體的集團公司向買家提供的現金返還應公平無歧視。就本條款而言,以此類條款向任何供應商提供在類似情況下無法提供給其他供應商的服務將被視為不公平和歧視性的。

x) 2017 年綜合 FDI 政策通告第 5.2.15.1.2 段中給出的現金和套利批發交易指南將適用於 B2B 電子商務。

xi) 電子商務市場實體不會強制任何賣家僅在其平台上獨家銷售任何產品。

xii) 電子商務市場實體將被要求在上一財政年度的每年 9 月 30 日之前向印度儲備銀行提供證書以及法定審計師的報告,以確認上述準則的遵守情況。

根據服務業外國直接投資政策的條件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安全和其他條件,通過電子商務銷售服務將採用自動途徑。

電子系統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規定,“製造業”領域的外商投資是
在自動路線下。此外,製造商被允許銷售其製造的產品
印度通過批發和/或零售,包括通過電子商務,沒有政府
贊同。

食品加工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根據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規定,“製造業”領域的外商投資處於自動通道。此外,製造商可以通過批發和/或零售,包括通過電子商務銷售其在印度製造的產品,而無需政府批准。

食品零售貿易
100%
FDI Permitted
100
Main condition:

食品應在印度製造和/或生產。

Other condition:

禁止行業

  • Lottery icon

    彩票業務包括政府/私人彩票、在線彩票等*

  • Gambling icon

    賭博和博彩,包括賭場*

  • Funds

    基金

  • Company icon

    尼迪公司

  • Dtr icon

    可轉讓開發權交易 (TDR)

  • Real state icon

    房地產業務或農舍建設**

  • Manufacturing unit icon

    雪茄、雪茄、小雪茄和香煙、煙草或煙草替代品的製造

  • Atomic energy icon

    不對私營部門投資開放的部門——原子能、鐵路運營(綜合外國直接投資政策中提到的允許活動除外)

政府審批程序

填寫申請

提交申請

外國投資建議書,連同支持文件在線提交,在外國投資便利化門戶網站上,網址如下:www.fifp.gov.in/

內部程序

內部審批程序

  • DPIIT 將確定相關部委,然後在 2 天內分發提案。此外,一旦收到提案,該提案也將在 2 天內在線分發給 RBI,以徵求 FEMA 的意見。
  • 來自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國的擬議投資也需要獲得內政部的批准。
  • DPIIT 需要在收到在線申請後 4 週內提供意見,內政部(如適用)需要在 6 週內提供意見。
  • 根據上述規定,可能會要求申請人在 1 週內提供其他信息/說明。
  • 涉及外國直接投資超過 500 億印度盧比(約 7.75 億美元)的提案應提交內閣經濟事務委員會。
應用批准

最終批准

提案在所有方面都完成後,將在 8-10 週內獲得批准。

外國直接投資報告要求

外國直接投資信息圖表

表格 FC-GPR(外幣 - 總臨時回報)SMF 的文件

  • CS證書
  • 印度公司/LLP 授權代表的聲明
  • 印度公司的前後股權模式
  • 政府批准副本(如適用)
  • 高等法院關於合併/分拆/合併計劃的命令副本(如適用)
  • RBI 批准與問題金額相關的退款金額(如果適用)
  • 估價證明
  • 批准函(如果不符合準則 - 如果適用)
  • 印度儲備銀行針對應付外國投資者的資金發行股票的相關批准
  • FIRC/借方報表
  • 了解您的客戶 (KYC)
  • 董事會決議

筆記:

根據 2018 年 6 月 7 日關於“印度的外國投資 - 以單一主表格報告”的 RBI 通知,現在規定印度各類外國投資的所有現有報告結構現在都以單一主表格 (SMF) 提供這是需要在線提交的。

根據 RBI 通知,ARF 和 FC-GPR 合併為一個修訂後的 FC-GPR (SMF)。表格 FC-GPR (SMF) 的所有新申報只能以單一主表格形式進行。